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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等发病率亦居高不下,安宁疗护服务的提供远不能                            国家老年医学中心难以承担起为全国安宁疗护工作制定
           满足健康老龄化的需求          [26] 。有数据显示,我国能够享               标准、统计分析等综合职能。兼具安宁疗护服务提供、
           受到安宁疗护服务的临终患者不足 1%               [27] 。             示范指导、教育宣传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安宁疗护中心仅
           3.2 安宁疗护服务提供机构准入、评价、退出机制尚                           在部分地区设立,各试点地区安宁疗护指导中心或安宁
           待健全 2017 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                          疗护示范基地的成立标准、程序及职责也缺乏明确、统
           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                            一的规定。
           〔2017〕7 号)发布,对安宁疗护中心的基本标准做了                         4 健全我国安宁疗护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明确规定,但安宁疗护服务的提供主体多元化,对于安                                构建科学、健全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为终末期老
           宁疗护中心之外的其他安宁疗护服务提供主体应具备什                            年患者提供所需的安宁疗护服务,是健康老龄化的必然
           么条件和标准,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予以规定。                            要求。应明确安宁疗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性
           2006 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                          质,确定国家在构建安宁疗护服务体系中的主体责任,
           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                            构建“安宁疗护国家中心 - 安宁疗护区域中心 - 安宁疗
           〔2006〕239 号)中提及“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                        护专门机构”的安宁疗护推进体系,健全不同安宁疗护
           心可登记临终关怀科,但对于何谓“有条件”并没有给                            服务模式并强化相互之间的整合与衔接。
           出具体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临终关怀科服务应                            4.1 明确安宁疗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性质
           具备哪些硬件条件?具备什么资质的医务人员可以从事                             安宁疗护旨在为对治愈性医疗反应不佳的生命终末期
           临终关怀服务工作?这些问题均未提及。因此,该通知                            患者提供缓解身心痛苦,改善生活质量,实现健康临终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指导意义            [21] 。                      的服务。对于进入生命终末期的重症患者,安宁疗护可
           3.3 安宁疗护服务模式尚待健全,不同模式之间的整                           能是其唯一可能的获益,甚至是唯一可能耐受的治疗方
           合性、衔接性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以                             法。根据《里斯本宣言》中患者“保持尊严的权利”之
           “住院 - 门诊 - 居家”为主的多元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规定,患者有权利要求依据现有知识减轻其痛苦;患者
           但无论是住院、门诊,还是居家安宁疗护模式,都存在                            有权利得到人道的临终关怀,得到一切可得的帮助,使
           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尤以居家安宁疗护发展最为迟缓。                            其在尽可能的体面、舒适中死去。国际临终关怀和缓和
           WHO 倡导将安宁疗护服务下沉至家庭和社区,发达国                           医疗协会(IAHPC)、世界缓和医疗联盟(WHPCA)、
           家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临终者更倾向于选择在家中走                            欧洲姑息治疗协会(EAPC)、人权观察组织(HRW)
           完生命的最后阶段,且危及生命的健康问题造成的大多                            也联合发布了“缓和医疗是一项基本人权”的联合宣
           数痛苦可以通过初级保健医生、临床医生、助理医生或                            言 [21] 。
           接受过基本安宁疗护培训的人员使用安全、有效、价低                                虽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36 条第 1
           的药品或使用设备来解决           [28] 。当前,我国的居家安宁              款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
           疗护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推行,但社区卫生服务                            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
           中心囿于人员配备、专业能力、工作意愿等,且面临医                            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但该法第 15 条第 1 款
           务人员执业地点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制等多重障                            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界定为“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
           碍,导致居家安宁疗护发展得并不顺利                 [29] 。此外,不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
           同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之间也缺乏必要的整合性、衔接                            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
           性、协作性。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安宁疗护服务提供                            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并没有明确将“安宁疗护”
           主体之间协作、上下转诊的机制也未理顺,尤其是对居                            纳入其中。尽管可以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将此处的“等
           家安宁疗护的支持机制尚待建立。                                     服务”理解为“不完全列举”,并结合该法第 36 条第
           3.4 安宁疗护服务组织、指导体系有待加强 作为面                           1 款之规定将安宁疗护理解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
           向终末期患者的最佳医疗照顾模式,安宁疗护涵盖症状                            内容之一,但是结合实践中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建设、基
           控制、心理调适、精神抚慰、人文关怀等多项内容,需                            本医疗保险适用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来看,未来再修改
           要多学科协作开展,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加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时,仍有必要明确安宁
           安宁疗护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强化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疗护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性质,将该法第 15 条第 1 款
           的系统性,对于提升安宁疗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安                            修改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
           宁疗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虽然我国                            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
           已指定北京医院为国家老年医学中心,但其并非国家安                            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
           宁疗护中心,二者所承担的功能并不相同,安宁疗护尽                            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由于《基
           管以老年临终患者为主要对象,但并不以此为限,因此                            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5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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