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中国全科医学202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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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注册为“临床和中医”,执业范围注册为“全                              2.2.1 执业权利缺乏保障 由于村卫生室医疗条件
           科医学专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                              相对落后等多重情况,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在村卫
           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生室开展医疗活动所应当享有的进行一般医学处置
           中明确规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                             的权利、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医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                             师法》明确规定的执业权利常难以落实与保障。例如:
           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要
           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                              求其掌握心律失常的心电图特点,但村卫生室在大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                              多数情况下都无法配备心电图仪等必需的医疗设备
           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或设备已经老化,无法供其开展基本的查体与诊断
           因此,对于刚通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活动;此外,由于村卫生室大多为单人执业的状态,
           即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新乡医”而言,作为其能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常难以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业
           进行执业注册范围的“全科医学专业”只能是“临床”                            务培训与继续教育;作为执业地点的村卫生室产权所
           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虽然《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                           属多样,缺乏合理的聘用机制与薪资福利保障机制,
           行)》第 15 条规定“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                           获得报酬的权利难获保障。这些困境致使部分乡村
           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                             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难以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为农村
           但《医师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                         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甚至为寻求更高的薪
           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资待遇或职业发展而选择离开农村                [7] 。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2.2.2 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 不确定性、高风险性
           该条第 2 款也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                           是医疗行为的重要特征,尽管村落中居民的熟悉和
           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                             村卫生室初级卫生保健的功能定位降低了村卫生室
           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意味着,                            执业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的风险,但由于村卫
           按照“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是包括乡村                              生室所服务的群体多为患多种慢性病、基础性疾病的
           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在内的所有医师的法定义务,《医                             老年人,因此并不能忽视医疗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师法》第 57 条还规定了违反该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但目前并未有明确、统一的关于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
           可见,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在取得一个医师资格的                             师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的制度设计,实践中村卫生室的
           情况下可以同时注册两个执业类别,但执业范围却                              产权归属和法人代表也呈现多元化,容易导致乡村
           仅能注册“临床”类别下的“全科医学专业”。在                              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中“瞻前顾后”“力求自保”
           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如果提供“预                             等现象发生,影响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8] 。
           防保健”或“中医”服务,将面临超范围行医的风险。                            2.2.3 职业认同感较低 长期以来,我国村级医疗卫
           2.2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面临的困境 《基                            生服务由“半农半医”的“赤脚医生”和“乡村医生”
           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为主体提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作为经过医学
           令第三十八号)第 55 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符合                           专业培训且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员,具有相
           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                              对较高的专业水平,整体而言高于非专职且专业性
           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第 56 条                           相对不高的“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但如前所述,
           规定:“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                              这一群体仅是在政策上规定属于执业助理医师,《医
           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                              师法》及配套法规并未明确予以规定,且执业地点
           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但由于目前                              固定为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在村卫生室执业的
           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权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村
           利保障及执业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该群体在村卫生                             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呈现与乡村医生群
           室执业过程中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致使医学                              体适用相同的执业规则、享有同等的薪酬待遇等局
           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意愿较低,                             面,从而导致该群体倾向于不把自己的身份定义为
           而且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在农村长期提供服务的                              “医生”,导致自身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相对较低,
           意愿也相对较低,人才“招不来、留不住”。                                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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