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国全科医学202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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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的吸引力 [9] 。 但实际难以将其归入现行 4 类执业类别之中。故应
3 健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的路径和措施 当及时修改配套法规,修改《考试办法》对于医师
3.1 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纳入《医师 资格考试类别的规定,在现有的执业医师与执业助
法》调整范畴 公民健康权的保障离不开公平、可及 理医师资格考试两个级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
的医疗卫生服务。如前所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通 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4 个类别的
过设立乡村医生这一执业资质,允许未经系统化医 医师资格考试中增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
学专业教育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以保障农村地 试。(2)修订《注册办法》。在《注册办法》中明
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但随着可及性问题的初 确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注册为乡镇卫
步解决,公平性问题愈发突出,实现“人人享有基 生院或村卫生室,并在其注册范围中增加“中医专业”
本卫生服务”应当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上保证卫生 或“中西医结合专业”。(3)修订《村卫生室管理
人力资源的专业性。这一方面要求对卫生人力资源短 办法(试行)》。删除第 3 条中关于“乡镇执业助理
缺的地区进行政策倾斜,以推动医疗卫生人员在该地 医师”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
区执业;另一方面则要求招募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专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
业水平,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相较于《执业医师法》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而言,《医师法》增加了许多加强农村地区医疗卫 3.3 确立“乡聘村用”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聘
生人力资源建设的条款,如第 46 条第 3 款规定:“国 用制度 聘用制度是保障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
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 业权利的重要制度建设。“乡聘村用”的概念在《关
师资格的人员依法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 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全科执业 (国办发〔2018〕3 号)中首次提出,是指经助理全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设立,为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人 科医生培训合格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可
员准入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缓冲带”,在设置适当 实行“乡管村用”,即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村卫生
的考试科目与执业规则以保证适应农村地区医疗卫 室使用。《医师法》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采
生服务需求的同时,将其纳入《医师法》的调整范畴, 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
使其可以在医师资格管理设立的框架下享受医师权 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
利、遵守医师义务,进而将农村医疗卫生人力资源 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
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为此, 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
在未来修订法律时,应当将该资格考试在《医师法》 员管理。”
中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可将《医师法》第 8 条第 2 实践中,由于农村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村民
款做如下修改: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作为属地管理者,是与包括
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等村卫生室人员签订协议的
资格考试)。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纳入《医师法》 主体。但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能否作为《劳
的调整范畴延续了《实施意见》中“在执业助理医 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与乡村全科执业助
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定位,同时也符合《乡医条例》 理医师签订劳动合同仍待商榷。若村委会无权与他
对于人员准入的规定,避免其面临非法行医的法律 人订立劳动合同,则其与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签
风险。通过该法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纳入“医师” 订的“协议书”也无法受《劳动合同法》的有效保
队伍也将提升其职业认同感与幸福感,防止基层卫生 障。即便村委会可以成为签订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
人才流失,对于巩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囿于资金不足等因素,村委会也难以保障乡村全科
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执业助理医师等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执业权利的实现。
3.2 修改《医师法》的配套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与村委会相比,乡镇卫生院的法律地位明确,资源
(1)修改《考试办法》关于医师资格考试类别的规 相对充足,医学专业水平较强,有能力为乡村全科
定。由于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所要求掌 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权利提供充分保障,应当成为
握的知识体系同时涉及临床、中医、公共卫生 3 个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10] 。
类别,虽然目前暂以“临床和中医”为类别进行注册, 为保障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权利,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