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科医学 ›› 2015, Vol. 18 ›› Issue (16): 1980-1983.DOI: 10.3969/j.issn.1007-9572.2015.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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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视角下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的思考

马伟,许学国   

  1. 271016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医学院社会科学部(马伟);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许学国);通信作者:许学国,271000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E-mail:xueguoxu@126.com
  • 出版日期:2015-06-05 发布日期:2015-06-05
  • 基金资助:
    2013年度山东省软科学课题研究成果(2013RKB14015)

  • Published:2015-06-05 Online:2015-06-05

摘要: 目前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存在签约率未达到预期目标、契约服务内容履行不能、服务质量未达到预想效果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契约双方的信任危机、权责不明及制度保障的缺失与落实不到位。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契约双方签署服务契约后理应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的成功经验,对“契约”关系的性质进行法律梳理,在合同法的视角下进一步明晰签约服务人群主体范围及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以切实推动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制度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发展,使居民得到便捷、高效、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关键词: 家庭医生, 签约式服务, 合同法